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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组织实施“科教兴市”战略,制定昌吉市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政策、法规,会同有关部门、乡镇拟定推动科技兴行业、科技兴市、科技兴乡镇的工作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,推动昌吉市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事业发展。
  (二)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、社会发展和重大问题,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,合理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。管理国家和自治区、自治州在昌吉市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。
  (三)研究提出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;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。研究提出加强昌吉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;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;指导和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,负责认定权限内民营科技企业资格。
  (四)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,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、科技三项费用、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和管理;会同有关部门运用行政、经济手段,加强对科技活动的调控。
  (五)负责农村科技示范工作;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报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“星火”技术经济带开发建设,“星火”技术密集区的综合改革。
  (六)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、创造性,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拔尖人才工作。
  (七)组织、协调区内外重大科技交流与合作。
  (八)归口管理全市自然科学技术软科学领域的科技成果,科技奖励,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保密,技术市场等工作。组织实施《专利法》、《技术合同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。协调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,推动科普工作发展,指导全市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,促进科技咨询,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,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。组织科技人员参与昌吉市科技、经济、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研究、咨询活动。
  (九)负责会同农口各部门组织开展“科技之冬”科普活动,为全市学术团体搞好服务协调工作,以保证开展正常的学术活动,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。
  (十)组织实施自治区“星火西进”工程和“西部大开发新疆科技合作行动计划”。
  (十一)负责昌吉市科技信息、科技宣传、科技统计等工作。
  (十二)指导和协调昌吉市各部门、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。
  (十三)负责昌吉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  (十四)负责昌吉市“科教兴市”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  (十五)负责昌吉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  (十六)承办昌吉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科技厅、州科技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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